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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可以按数额大小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成本管理进行下列监督:一、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促进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二、按期汇审企业的报表,提出审核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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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按成本条例、本实施细则和财政部有关成本核算的统一规定以及各地区、各部门的补充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工作;并可结合施工生产的特点,确定成本核算的程序和具体方法。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补充规定和企业制定的成本核算程序和具体方法,不得与成本条例、本实施细则和财政部有关的统一规定相抵触。
施工、生产和管理人员以及工会干部、福利部门人员的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列入成本。材料供应部门人员、为专项工程施工服务人员等应提的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分别在材料采购保管费、专项工程支出等中列支。职工福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作如下扣除后的11%提取。工资总额应作的扣除是:副食品价格补贴;各种奖金(包括计价超额工资和全优工程综合超额奖);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工会经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作如下扣除后的2%提取。工资总额应作的扣除是:副食品价格补贴;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所属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施工企业以及施工企业所属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独立经济核算的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公司、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房修公司、住宅公司、市政公司、基础公司、打桩公司和机械施工公司等。施工企业所属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包括施工单位(工程处、工程队等)、工业性生产单位(预制构件厂、木材加工厂、机械修造厂等)、机械运输单位(机械站、运输队等)和材料供应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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