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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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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12日公布,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下列民事案件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的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此外,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民事案件和高院认为应当由高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第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只管辖一般的普通刑事案件,特殊刑事案件和重大的普通刑事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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