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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可以转让。按照的有关规定,被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予他人、变更用途等,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一旦被保险车辆...
根据车辆保险的名义,第一,如果是交通保险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件使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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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押权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质权又分为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两种类型。 (二)质押权的特征 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 2、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动产与某些权利; 4、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 5、质权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有偿的权利; 6、质权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权
既然发生争议,为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必须对发生的争议进行适当的处理,《》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协议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一)和解当事人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二)调解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双方依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方法。(三)仲裁双方当李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构做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四)诉讼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争议,还可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予以解决。法院处理保险合同争议,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使争议得以及时、准确地解决。保险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在诉讼过程中,适用的规定。《》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办理车辆保险后可以退保。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五十四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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