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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哪里批准?

2023-06-11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以下土地需要经国务院批准: 第一,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一般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如果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1公顷等于15亩,约相当于1万平方米,三十五公顷土地相当于525亩,35万平方米。如果征收耕地,面积超过这个标准的,就需要报国务院批准。为了确保耕地红线不突破,我国对耕地面积进行了严格控制。征收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均需国务院批准。 第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农村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也就是说,当征收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超过七十公顷时,也是需要国务院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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