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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捐献遗体是在自愿、无偿的原则下进行的。可以先到各登记接受站登记,然后到公证处进行公证。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凡在本省居住、无偿的志愿捐献遗体者,可直接到登记接受站登记手续,也可与省红十字会联系,由省红十字会介绍到就近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登记手续。
家属可以决定捐赠遗体。自然人死前未表示不同意捐赠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赠,捐赠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我国《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根据前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赠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或者立遗嘱。如果自然人未表示不同意捐赠的,自然人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赠,捐赠应以书面形式决定。
每个地方都有地方捐赠法规,没有统一的国家相关立法。捐赠主要是指我国的公益救济捐赠,是一种特殊的捐赠合同,即通过我国民政部门和在我国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等)。)或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红十字会等。)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或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和贫困地区捐赠,具有自愿性和免费性。因此,遗体捐赠没有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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