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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时,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1.符合条件的可以扣留。 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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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只是使用者或消费者者则无权扣押.如果你是经销商,则工商局有权扣押以确认是否属假冒商标产品.但应给你出示扣押依据(如行政调查令等等)以及商标权利证明.如果有关商标权与你的自行车标识相关太远,则工商局扣押明显不当,你可以申请复议.在北京,工商局最长不得超过7个月,即必须在7个月以内结案,以确认是否侵权,如不属侵权,则应立即返还扣押物.
公安机关经济侦查大队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立案后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抓捕犯罪嫌疑人,原则上都要抓捕,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会根据社会危害性的程度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的初始期限是三日,根据侦查情况最多可以延长四日,如果是多次、结伙、流窜作案的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到期后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有七日的审查期,七日后必须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近期,忻城县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获一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当场查封涉嫌侵权商品、侵权商品外包装袋、加工设备、原材料一批。 经查明,当事人卢某系外地人,今年8月初,卢某购买简易设备,租赁城区某居民的房屋,进行生产加工销售建筑材料腻子粉,截止工商部门查封时,卢某一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在生产加工销售中,卢某发现“三的化工”牌腻子粉销路好,价格高,为了牟取暴利,卢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同意,擅自通过网上购买印有“三的化工”商标的空包装袋一批,并将自己所生产加工的腻子粉装进此包装袋进行假冒销售。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卢某的违法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目前,工商部门已查封相关侵权商品及生产加工设备,此案正在立案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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