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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一方不履行或者不...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与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情况,在处理起来适用的法律和处理原则完全不同,因此当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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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借有效的执行依据加入到已开始的执行过程中,使每个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债权人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2、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法人;3、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4、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了有效的执行依据,而不是已经提起诉讼;5、参与分配的债权仅限于金钱债权;6、参与分配申请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和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结束前提出,并提交申请。二、参与分配执行时,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清偿应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原则上按照普通债权占所有申请参与分配债权金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法利息,对方不支付,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对方支付的,债权人可以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方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则视为没有利息。如果约定的利息构成高利贷,债务人也没有偿还的义务。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边带责任。从合伙人内部责任关系看,对于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清偿;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资以的财产平均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因承担边带责任,所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时,对超过的部分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以分为二种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无法组织清算时,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的,为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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