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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自首”、“特殊自首”或者“余罪”,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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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自首”、“特殊自首”或者“余罪”,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供述的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2、供述的罪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特殊共同犯罪,简称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为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据此,犯罪集团成立,必须具有如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劳动合同的解除的特殊规定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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