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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自首有没有时间限制

2023-03-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因此,如果行为人已经被司法机关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就不能成立一般自首,如果行为人想要自首,应当把握住时间机会,讯问和强制措施是自首的最后时机。 除了一般自首,还有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的主体除了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之外,还包括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的人员。 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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