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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断工龄”没有法律支持,只能提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时,尽量不要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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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要看双方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更具体的可以与我面谈
经某单位试用三个月后,章某与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之后,章某并未到该单位上过班,也未领取过工资,单位也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集资建房,章某要求确认本人与该单位的劳动关系。 【分歧】 第一种意见:因为章某填了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录用材料并与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在形式上都符合了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因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种意见:由于章某没有没有上过班,与单位没有实际发生过任何的劳动关系,不能因为有劳动合同就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管析】 上述案例中,单位与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形式上符合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对于单位来说可以确认双方没有实际劳动关系。 从法律层面讲,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一法条可以看出来,劳动关系的建立,并非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就存在劳动关系,主要是看企业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实际的用工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的章某与单位仅仅只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填了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录用材料就认定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确立,要从多方面去确认,不能只从表面形式上分析。一般来讲,确认劳动关系应该从“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来确立:第一、主体上,单位和劳动者都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只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与劳动关系并不能划等号。 反之,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却存在实际的用人用工关系,在解聘劳动者的时候单位主张双方因为没有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这种主张是不成立的。劳动者仍然可以主张自己的相关权利。 居上分析,本案章某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员工辞职之后,和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如果员工需要返回原单位上班,那么员工是需要再次面试,在面试通过之后再次入职。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是需要员工和单位协商一致之后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员工辞职后再回来上班是需要经单位同意的。并不需要写上班申请,需要按照入职流程进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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