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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可以不接受赠与,其向赠与人表示拒绝接受赠与即可,此时二者之间的赠与合同不成立。对于遗产的赠与,受赠人在六十日内没有表示或者表示放弃受赠...
生效。赠与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受赠人享有取得受赠物的期待权,既然这种期待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如果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剥夺,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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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建房赠予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是可以撤回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经过夫妻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赠予。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在合理范围之内,处理数额较大的财产,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能否撤销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具体行为是属于绝大多数情况下的附随行为还是属于单纯的赠与,对于单纯的赠与,除经过公证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确认的以外应允许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对于属附随行为的赠与则不能准许当事人撤销,典型的附随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 1、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给予对方的带有赔偿、补偿性质的赠与; 2、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另一方因此而给付的补偿性质的赠与; 3、离婚协议中的有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尽主要抚养义务,另一方所给予的具有抚养义务性质的赠与; 4、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一方分的大部分财产,因此而个人财产给予对方的具有补偿性质的赠与; 5、依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而给付的具有履行帮助义务性质的赠与; 6、以赠与财产而换取对方同意协议离婚离婚而为的具有补偿性质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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