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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18周岁的孩子因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自然终止。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
一、一般被监护人到18岁就无需监护,对年满18周岁的孩子因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自然终止。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人就是他的父母,年满18周岁是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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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年满十八周岁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就不需要监护了,监护权于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的。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权应该是指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到了十八周岁以后,属于成年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就不需要监护了。但对于成年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然要依法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近亲属和有关组织,对他承担监护责任,这个是不受年龄限制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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