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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其累计工作年限计算。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妇女公务员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假期增加15天;多胞胎,每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已婚妇女24岁以上生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晚育妇女公务员还增加了15天的奖励假。妇女公务员怀孕流产的,应当按照医疗部门的证明给予休假。妇女公务员怀孕不满4个月的,给予15至30天的假期。妇女公务员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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