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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2、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3、利用歧义。 4、以“收”代“借”。 5、财物不分。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6、自书借条。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7、两用借条。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8、借条不写息。 9、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10、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关于借条的陷阱: 1、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借条名称,如写成欠条; 2、借款的用途用于非法途径的; 3、借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4、以“收”代“借”; 5、财物不分; 6、自书借条; 7、两用借条; 8、借条不写息。
关于借条的陷阱: 1、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借条名称,如写成欠条; 2、借款的用途用于非法途径的; 3、借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4、以“收”代“借”; 5、财物不分; 6、自书借条; 7、两用借条; 8、借条不写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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