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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立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双方通过接洽协商,对所交易房产的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达成共识之后,买卖双方即要签订一份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 2、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审查:房产交易双方向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的证件,审查产权,要到现场作必要的调查,并由估价人员对交易的房产进行估价。 3、立契过户,缴纳税费: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产权性质和购买对象,按审批权限申报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经办人将通知买卖双方办理立契手续。买卖双方在契约上签名盖章,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手续费和有关税费。 4、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买卖契约,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换取新的房产证。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1、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2、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3、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4、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5、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6、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7、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8、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房屋买卖手续:(一)买卖双方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二)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合法证明、买卖合同等相关文件向房地产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核实申报的交易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估;(五)买卖双方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出具房地产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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