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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是否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再婚后是否可以生育子女、如果是违法生育子女该如何处理等,均可以在本省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找到答案。首先,再婚夫妻再生育,必须符合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生育条件。假如该再婚夫妻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却生育了子女,或虽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却未经当地县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而生育子女的,都得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各省制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规定不尽相同。以《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其中的一项规定为例,“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这是该条例规定的可以生育的条件。也就是说,再婚前夫妻双方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则符合再生育条件,如果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已是三个的,不管该三个孩子是否均归原配偶,就是不允许再生育。此外,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再生育必须经过县级计生部门的批准(这在全国各省的规定中是一致的),如果不经批准生育的,即使当事人夫妇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也得接受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至于违法生育该接受怎样的处理并缴纳多少的社会抚养费,还得根据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处理,这些规定,不仅归纳了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不同类型,也明确规定了根据不同的违法生育子女的类型应该征收不同数额的社会抚养费。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妇享受婚假15天,参加婚前医疗检查的,增加婚假10天,假期工资。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妇女享受产假180天,假期工资不影响就业、工资调整、晋升;男子享受护理假15天,特殊情况可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工资。
1、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15天。 2、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婚假、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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