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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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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罪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润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所得利息或者扣除银行利息的。从上海检察日报上一篇文章来看,构成本罪所要求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实际上是指高利贷所得与应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的差额。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贷资金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准备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信贷资金不是信用贷款,信贷资金掌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手中,是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将要被行为人套取而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资金。而信用贷款,作为动词意义上来讲,是指贷款人(一般是银行)经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实能偿还贷款的,可不提供贷款担保,而发放贷款给借款人,信贷资金可以通过信用贷款或者担保贷款的方式流入行为人手中;信用贷款作为名词意义上来讲,是指借款人未经提供担保或者质押、抵押,仅因资信良好,经申请审查、确认借款人能如期还本付息,就迳行发放的贷款款额,信用贷款此时是掌握在借款人手中。如果把信贷资金误解为信用贷款,套用到本罪中,那将是行为人从自己手中“套取”资金,产生了矛盾,而且还会缩小本罪的范围,因为行为人套取资金的方式除了信用贷款外,还有担保贷款,并且大量的贷款是以担保贷款的形式发放的,信用贷款只是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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