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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时,员工可: 1、向用人单位要求帮员工开设社保账户并补足社保费用; 2、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 3、必要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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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上说,2008年1月1日后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拿到补偿及公司应为你所交纳的保险费; 2 2006年到2008年1月1日这段时间则要按照原劳动法之规定来主张,也应是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与保险费的; 3对于1994-2005年,我认为是可以主张的,但估计有相当大的难度,具体还得进行研究才能答复您。 但以上最大的问题可能在于举证。所以孟律师才叫你回去上班并去劳动局投诉。
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2、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总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公司没给员工买社会保险的,员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解决: 一是与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由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二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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