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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私人拘留犯罪是指司法人员私人拘留(包括拘留场所和拘留途中)的嫌疑犯。被告人或罪犯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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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人员私放在押人员(包括在拘留场所) 在押解途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擅自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使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3、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4、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人、罪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放在押人员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是:私自将在押人员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人员放走的;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使在押人员脱逃的;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构成本罪。因警惕性不高、警戒不严、管理松懈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或错放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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