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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理智地面对事故现实 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本来应当是:发生事故后,双方共同保护现场,如果愿意“私了”,即填写《协议书》或在空白纸上记录有关...
1、首先,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问题。一般要向保险公司理赔需要出具各种各样正规的文件资料、收据等,而在双方“私了”的情况下,很难会有这些手续齐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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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私了解决的轻微交通事故,通常具备三个条件: ①未造成人身伤亡,未损害公共设施与建筑物; ②双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内; ③基本事实清楚,证照、保险齐全,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 二、如何进行私了 1、双方当场解决问题,比如一方给另一方相关的赔偿。 2、当事人事故认定清楚之后,双方迅速撤离现场并及时到责任方保险公司报案、定损、理赔。(仅适用于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行人事故需要交警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才会受理。) 3、机动车事故私了,双方需要签署《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该协议书有固定的格式,一般在办理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会赠送几份,没有的也可以下载打印。《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一式两份,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可根据此协议书来进行快速理赔。 建议车主随车携带协议书。特殊情况也可以手写替代,只要有相关信息并且双方签字即可。
1、要理智地面对事故现实 发生了事故,见到自己的爱车受到损坏,难免心生怒火、情绪急躁。有的当事人情急之中,忘了保护现场、勘查现场的正事,在没有获取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和对方去理论是非,往往话不投机,发生口角,更有甚者还拳脚相加。结果,重要证据灭失,小事变大,非但事故无法“私了”,还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私了”的法律用语是“自行协商”,既然是协商,那么就要把一些问题看得淡一点,互相作出一定的让步,共同找到一个都能接受的平衡点,使“私了”结果“双赢”。“私了”交通事故,不但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而且从更高的意义上讲,也是检验和衡量现代人们的交通意识,文明程度,交通和谐的一个尺度之一。 2、遇到人员受伤不要轻易“私了” 前面虽然介绍过对伤情的判断方法,但是在此还是要强调,遇到有人员受伤的事故要谨慎行事,不要轻易选择“私了”的方法处理事故。 实践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形,即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只是感觉身体某个部位不适,以为仅仅是软组织挫伤而已,于是简单对事故进行了“私了”。但是当天晚上或第二天伤情加重,甚至死亡。 此情形经常发生在有行人或骑车人参与的事故中。因为交通事故基本都是突发性的,行人和骑车人一无防备,二无防护措施,受伤在所难免。所以,驾驶机动车碰撞了行人、骑车人,即使对方愿意“私了”,但只要称自己身体哪里伤了或不舒服,我们就要放弃“私了”及时报警,并劝说对方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治疗。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二是,防止事态扩大化;三是,万一遇到心术不正的人“碰瓷”,我们也可以通过报警和医疗部门对其进行检查,揭露他的“嘴脸”。 3、“私了”事故时要防止财物的丢失 “私了”事故时间虽然短暂,但是双方都是在车外进行勘查、记录和协商,注意力都集中在了处理事故当中,而且视线也会游离于自己的财物。此时如果遇到扒窃者,就会祸不单行,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在“私了”前要将车辆的门窗关闭锁好,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另外,遇到行人或骑车人受伤进行救助时,要注意拣拾其脱落的随身重要物品,既是对私人财产的有效保护,也可以防止事后双方为财物的丢失而“扯皮’。
交通事故私了时要注意的问题:首先,要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对于肇事方,关系到事故责任的分配,关系到保险的理赔,关系到经济损失的多少;对于受害方,处理措施是否得当,关系到是否能得到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对于肇事方还是受害方,如何采取争取的处理措施应当说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其次,要配合交警进行事故认定,并对事故责任问题据理力争。虽然对认定书不服,可以要求执法监督,可以在民事赔偿诉讼中一并要求法院处理,但是在实践中,能够改变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的情况少之又少,可以说交警部门的认定书基本上决定了后面民事赔偿的比例,因此,当事人在交警处理事故的阶段,应当充分关注交警对事故基本事实掌握的情况,对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的应当据理力争,争取有利于自己的事故认定结论。 第三,要注意记录事故处理的过程,并保留相关单据。要对事故处理的过程做一个全程记录,比如什么时间处理什么事情,支出或者花费了多少费用,相关的单据是什么等。这样,日后理赔或者索赔的时候就可以很轻易把事情说清楚,并能提供合理的解释。 第四,要根据法律规定促成赔偿调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终结并进行的伤残鉴定之后,受害方的损失就基本上确定下来,该赔偿多少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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