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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反馈意见、终止审查通知、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行政许可文件,由受理...
委托送达,是指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邮寄送达,是指行政机关将所送达的法律文书通过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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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决定送达期限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行政许可决定送达期限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以民事诉讼的方式交付。主要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移送达和公告送达。其中,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更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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