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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违约金可以约定一定的数额,具体数额双方可以经过协商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
加工承揽合同的违约金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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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的违约金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1988-12-12)第一条“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印花税法》第八条印花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合同的应纳税额为价款或者报酬乘以适用税率;所以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的计算就是应纳税款乘以税率万分之五。
合同违约金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30%。违约金过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以上比例适当降低;违约金过低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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