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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有保障权利主体实现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之义务。复议机关在通过邮寄送达以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未果的情况下,应采用留...
下面是一篇通知行政复议第三人文书,希望你借鉴: (第三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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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大致如下: 答辩人:董**,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市**区***庄村**号 兹因被答辩人新乡市******有限公司不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豫(新)工伤认字【2010】********号《河南省工伤认定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一案,现我作为利害关系人做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受伤的事实情况 2007年*4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答辩人在工作的车间内和被答辩人单位副厂长武****因工作上的技术问题发生争执,武**喊其同在被答辩人单位工作的侄儿武*****帮忙,武*****赶到后将没有防备的答辩人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这一事实有新乡市中级人法院作出的(2010)新中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新刑二终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及当时在新乡市****有限公司工作且在事发当时在场的苗***和李****的证人证言证明之。 二、答辩人申请工伤认定时间并未超过法定时间 2008年3月12日,答辩人到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由于当时提交的材料不全,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2008****号),后答辩人于2010年12月2日补齐了工伤认定所需的所有材料,2010年12月9日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才正式受理了答辩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了工伤认定。答辩人受伤之日是2007年4月11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2008年3月12日,并未超过一年的时间,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答辩人称答辩人的工伤认定时间超过法定时效没有任何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关于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申请书如下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可以是直接,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某村民向镇政府申请建房,虚报多报户口,瞒报少报已有宅基地,镇政府工作人员未认真核查,发给其建房许可证,该村民开始建房,后经县土地管理局查明,对该村民给予行政处罚要求其退还非法地,并处以罚款,该村民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这里镇政府就是以第三人的名义参加复议,因为镇政府与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再如,某甲经工商局批准在一繁华地段摆摊售货,而某乙以某甲摆摊为由,对工商局不批准其在该地段摆摊,向上一级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这里某甲与这个不批准摆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某甲也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这个行政复议。
请参考以下内容: 提交答复书的内容规范 (一)答复书的内容。答复书的内容应包括:标题;首部;正文;尾部。(具体格式见附件1)。1、标题统一使用:“行政复议答复书”,不得使用“答辩状”“答复意见”“关于……的复函”等其他标题。2、首部应包括:“答复人”、“(答复人的)法定代表人”、“被答复人”、“第三人”等,不得写为:“被申请人”、“申请人”。3、正文的要求详见下文。4、尾部应写明答复人(全称)和答复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答复书正文部分的要求。1、答复书的正文应写明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合法性,需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四个方面全面说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2、答复书的正文应对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主张和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不得对申请人的意见不作任何回应。 (三)答复书中对有关概念的称谓要严谨、统一。1、答复书中所采用的关于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文件名、地名、法律名、材料名、特定称谓、专有名词等名称及其简称、代称、统称等称谓应当统一。2、答复书中如需使用简称、代称、统称的应当在首次使用时写明标准全称,并写明后文使用的简称、代称、统称。3、答复书中对相关概念的内涵应当明确,并与具体行政行为中所使用的相应概念保持一致。4、答复书中的概念应当严谨、准确,不能出现对同一概念前后称谓不一致,或对不同概念前后使用同一称谓等混用、乱用、错用等情况。如前文称“答复人”、后文称“被申请人”,前文称“争议地”、后文称“纠纷地”等。5、答复书中的相关概念涉及各方称谓不一、历史称谓不一(特别是三大纠纷确权案件中涉及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造成的称谓不一的情况应使用统称,或对各不同称谓的使用环境及相关概念的指代内容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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