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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内容有以下方面: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且医院履行前述义务时,应当如实告知,并及时解答其咨询,避免对患者产生...
医院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内容包括: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而且医院在履行上述义务时,要如实告知,及时回答咨询,避免对患者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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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应过分强调患者家属的说明通知义务,轻视患者本人的说明通知义务(二)履行说明通知义务不应忽视法定程序的履行;(三)消除医务人员不能真正向患者提供全面真实信息的现象,不掩饰或夸大通知。
(一)病情、诊疗计划和方案,但应避免对病员产生不利后果: (二)与病员权益相关的医院规章制度; (三)病员应当自行配合的方式、方法; (四)如实回答病员咨询; (五)详细介绍药品的服用方法、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 (六)详细告知病员出院后的注意事项及院外治疗的方法、复诊时间和需携带的资料; (七)诊疗措施和药物的毒副作用; (八)如实告知不能为病员提供约定医疗服务的原因; (九)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情况,可以采取的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措施,术后的并发症及后遗症及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方法; (十)实施新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方法时,应如实告知理论依据、成熟程度、风险几率、其他临床实验的结果等信息; (十一)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各自的利弊,以及选择某种治疗方式的理由; (十二)药品的保存方法、避免误服和失效。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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