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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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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条件为: 1.寻衅滋事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触犯寻衅滋事罪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寻衅滋事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触犯寻衅滋事罪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触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已被逮捕羁押的触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法庭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范本如下,尊敬的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xxxx寻衅滋事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王小凯有以下几点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一、被告人王小凯在犯罪时系未成年,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庭审中查明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王小凯犯罪时未满足的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意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能主动认罪。在今天的庭审上被告人王小凯已经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感到万分悔恨,他多次表示愿意认罪悔罪,痛改前非,认真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憧憬美好的生活。并且愿意尽自己最大努力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对此,请法庭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2三、被告人与被害人罗涛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罗涛的谅解。希望法庭能酌情处理。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王小凯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意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庭前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此,我们真诚的请求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请予采纳。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取保候审的条件为: 1.寻衅滋事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触犯寻衅滋事罪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寻衅滋事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触犯寻衅滋事罪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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