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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狭义上是指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向公司以借款形式领取资金,用于自身或他人使用的一种行为;广义的股东借款指股东运用借款、往来款...
股东可以借钱给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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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向公司借贷的行为应为有效。理由是: 1、因公司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法才对公司的资本增减、对外投资等作了若干限制。但从民法原理来看,公司法在本质上属于私法范畴,私法主张意思自治,除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不允许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贷以外,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将自己所有的资产出借给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2、与企业之间借贷不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持肯定态度的,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护。同时,我国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并未禁止自然人股东向其投资的公司借款,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法无明文禁止的行为不违法,自然人股东向其投资的公司借款的行为并未为我国现行法律所禁止。二、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需要履行特别程序 1、如公司章程或公司制度对股东借款(或员工借款)有规定的,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比如需经财务人员办理、需使用格式的借款单、需董事会决议、需经总经理批准等等。通过正规的流程,可以有效预防被认定为抽逃资金的不利后果。 2、如涉及上市公司的,则对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等问题,需要独立董事做事前认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具体而言,一般需要由董事提出《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经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审议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等等。履行以上特殊手续,同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及时披露借款事项,以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3、对于一般有限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时,公司章程或制度如无特别规定,一般并不需要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但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因此,对于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并非严格要求。 4、如借款的股东同时具有公司董事或者高管资格的,则根据《公司法》规定,禁止公司向其借款。 《公司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因此,如果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这一点不可忽略。
只是的投资者,不同于公司的员工,如果你计划在你投资的公司工作,在该公司领取薪酬,由该公司帮你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你就需要与该公司签署。如果你仅仅是作为投资者投资该公司,并非该公司的员工,就不需要与该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与投资关系无关。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也称作“白条”。它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订立条据时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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