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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展览权是指公开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的权利。主要是指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和工艺品的公开陈列和展览。大多数国家版权法对展览权并未作规定。在版权法中列出此项权利的国家,对它的适用范围及其他解释,甚至表达“展览权”时所使用的词汇,也不尽相同。 如日本版权法中使用“览示权”,规定:著作人享有公开展示其美术作品或尚未发行的摄影作品等原作的专有权。排除了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等享有展览权的可能性,新加坡版权法规定:作者或其他版权人只有权控制为商业目的而将其作品公开展出的行为。美国版权法规定的展览权则适用于绝大多数版权保护客体——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哑剧作品、图片、摄影作品、一切美术作品、电影或录像中的单个静止镜头等。不论对这些作品的展出是商业性的还是非商业性的,版权人都有控制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应包括作者或其他版权人享有作品在展览会上,在其他公共场所,在电影或电视中展出的控制权;但如果电影或电视中出现的美术品,是经版权人同意而放置在公共场所,而后又被拍摄的,则该版权人不再享有控制权。
今天的话题是,对于获赠的美术作品,受赠人是否享有展览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转移的,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受赠人作为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当然享有展览权。但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是,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对该原件享有展览权,那么美术作品复制件的所有权人对该复制件是否享有展览权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原件的所有权转移后,原件的展览权由所有权人享有;那么以复制件形式存在的美术作品的所有权转移后,该复制件的展览权当然由复制件的所有权人享有。
美术作品著作权可以登记,向当地版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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