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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那么就不存在婚姻关系,因此也不存在结婚或不结婚的问题。同样,如果你已经登记结婚,但找不到结婚证或者结婚证损毁了,你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话,就会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或离婚证。 然后你可以与你的对象协商离婚协议,如果无法达成一致,你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不过我还是要强调一句,如果你们没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那么就不存在什么离婚或不离婚,这只是个同居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
长时间分居的夫妻是否自动离婚?在我国,离婚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没有自动离婚这种方式。因此,无论分居时间有多长,夫妻双方也不能自动离婚。 不过,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连续分居时间满两年,可以起诉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另一方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准许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
根据《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关于离婚登记申请和离婚诉讼按下列办法办理: 1.上海市居民与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在上海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由双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上海市居民与外国人离婚的,均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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