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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
主要是办案时间太长,超过羁押期限,案子还没有审查清楚,需要继续办理的,先于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对监视居住办案部门执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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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事居住由公安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对符合逮捕条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有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执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在住所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但不得指定在拘留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不能通知外,应当在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监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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