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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时效是两年。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按具体的情形处理。 1、《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期限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而各类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也多有不同。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行政处罚做出决定时限是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另外,许多类别的行政处罚也存在没有期限规定的状况。 2、行政处罚期限不明的弊端已经凸显。不仅有损执法活动的严肃性,也会关涉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如果明知存在违法行为而不及时处罚,会使受害人权益或者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同样,如果不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被处罚人,恐怕也会影响到被处罚人相关权利的行使。比如时隔多年后再进行处罚,势必会给被处罚人在举证、申辩等方面带来诸多不便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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