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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害对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
如果行为人在生产、贮存、运输、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造成爆炸、火灾后果的,则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这时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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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燃气等易燃易爆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贪财图利、报复泄愤、嫁祸于人等。无论出自何种个人动机,均不影响定罪。
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要件有:客体要件是公共安全;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主体要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是故意的心态。
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要件有: 1、客体要件是侵犯了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是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是故意。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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