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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有以下方式: 一、生产。 二、先占。 三、添附。 四、善意取得。 五、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六、拾得遗失物。 七、国有化和...
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第一、生产。这是指民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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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有这样: 1.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2.先占。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3.添附。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三种情形:混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掺杂或融合而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产。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又称最初取得、固有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包括三种情况: (1)一物之上原不存在任何人的所有权,主体第一次或最初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例如,对自己劳动创造的物取得最初的所有权,依先占而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等。 (2)物上原存在他人的所有权,但法律上不予承认,而是依法律或国家权力而强制取得,如没收财产、时效取得等。 (3)法律上承认原物上的权利,但新物权人不依据原权利人的意志而依法取得物权,如国家征收财产、添附等。
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如下方式: 1、劳动生产。 2、公法方式包括征用、没收、罚款、罚金等。 3、先占、拾得、发现、添附、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他规定如下: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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