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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经复议就是要先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诉讼。 行政复议前置(必经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
关于在什么情况必经行政复议呢做以下回答, 1、必经复议是指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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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对于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利自己或者方便的原则自由选择进行复议或者直接诉讼。也可以先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在提起诉讼。 对于什么情况必须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向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的,行政诉讼是向法院提出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某些行政行为法律规定必须要先经过行政复议(法律上叫“复议前置”)才能提起诉讼,但是这样的行政行为不多,比如说纳税争议等等。
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证;(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希望你能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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