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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燃气设施检查、维护和更新档案,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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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城镇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站;已经建成的,在城镇燃气管网覆盖瓶组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镇燃气管网。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二)未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的;(三)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四)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六)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向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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