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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事故鉴定需要以下材料: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可由双方协商共同向医学会申请,也可由一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对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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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流程1、申办范围患者及家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均可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提交材料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应提交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和身份证明,以及鉴定过程中所需的其它材料。3、申办程序(1)患者及家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医患双方直接向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申请鉴定。(3)医患双方中的任一方提出鉴定要求,要向医疗机构所在辖区的区(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卫生局受理,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4)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当事人要直接向市卫生局提出鉴定申请,由市卫生局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5)患者或医疗单位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15日内向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4、有关问题非法行医、游医药贩等其执业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将坚决予以取缔,受害人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医疗事故原则上应由当事的医疗单位与患者及其家属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发生争议时,才提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二、医疗事故受理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医疗事故鉴定程序1、鉴定专家组组长的确定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鉴定会程序进行。因此在每次召开医疗事故鉴定会时,应当首先确定专家鉴定组组长。按照我国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程序要求,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鉴定会由鉴定组长主持进行。2、鉴定会的召开程序在鉴定会召开前(1)有医学会的工作人员,核实双方人员身份,宣读纠纷原由、抽签、收取材料等情况。(2)介绍本次鉴定会的专家组成员。(3)鉴定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途径:一是直接委托医学会鉴定,二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将鉴定申请交给医学会,三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分第一次和再鉴定:第一次鉴定:由医院所在辖区的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如果医疗患者中的任何一方对第一次鉴定的结论不满意,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的15天内申请再鉴定。再鉴定:由市级医学会组织。医学会在收到鉴定申请后,向医患双方发出提交资料的通知书,医患双方提交鉴定资料后,医学会确定专家鉴定组人数,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向鉴定专家提交鉴定资料,组织召开鉴定会。专家协商形成鉴定结论后,发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医学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交接人或委托人。一个鉴定周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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