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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考验期不在刑罚计算范围内,什么时候撤销与刑罚不抵消。比如假释之日起你还有10年没执行完,后面无论假释考验期经过了多久,一旦撤销,还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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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承载着我国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刑罚政策。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由此可知,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即犯罪分子通过一定时间的思想教育和劳动改造,对自身的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并有认罪服法、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态度和行为表现。 刑法第83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把你假释的时间重新来过,比如你假释1年,到明年1月份,但是你12月1日被撤销假释了,那么你的刑期就是从12月1日开始算,到明年的11月30日。
行政拘留的天数折抵刑期,即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减去行政拘留的天数为犯罪分子收监执行的天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七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也就是说罪犯徐某的刑罚应从撤销缓刑的裁定作出之日起开始执行。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犯罪分子被行政拘留的天数,应该看成是在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因此应该折抵刑期。如果被行政拘留的天数不能折抵刑期,无疑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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