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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六十九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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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以上情形的要负刑事责任。 可委托律师了解案情,争取最好的结果。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商标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行为人未经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金额高于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金额高于3万元的;或者有假冒两个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金额高于3万元或者违法所得金额高于2万元的,可以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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