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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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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在国家提倡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期间,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本省户籍夫妇,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员工和城镇居民的,从收到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日期到孩子14岁,每月支付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可以给予适当的报酬。独生子女的保健费和奖金由夫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非工作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男性60岁,女性55岁,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金(2)属于农村居民的,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金或养老保险(3)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后未生育的夫妇,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4)就业、住宅、扶贫救济和儿童入学、入学、医疗等优先照顾。
根据《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前2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奖励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当月起计发,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每季度发放一次。奖励对象200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应享受的奖励金将一次性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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