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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运输合同主体的复杂性。它包括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 2、承运人是指提供运输服务的当事人,包括运输企业与个人。凡是取得运输服务资格的...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的企业(含与法人企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个体〔联户〕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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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运输合同主体的复杂性。它包括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 2、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 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运送货物的劳务行为而不是货物本身。 3、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多数是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合同即告成立。 4、运输合同格式的标准性。 运输合同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为简便手续,各国基本上都采取标准格式合同。
(1)双务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同时负有将货物安全、迅速运至目的港的义务;托运人则享有如数完好收取货物或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同时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2)有偿合同。承运人是以将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为代价,同时取得运费报酬;而托运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则以支付运费为代价。 (3)直接涉及第三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只有双方,但却直接涉及第三者,即收货人。收货人是第三方时,其虽然并未参加合同的订立,但根据合同的规定却有权直接取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受合同约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收货人成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提取货物,请求赔偿和提起诉讼等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与此同时,收货人亦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合同规定运费到付,收货人一般应在提货时向承运人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 (4)通常属于要式合同。一般说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这就明确规定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而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采用承运人或航次租船的出租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事先拟定的标准合同格式。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在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体现中,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托运人的义务。包括: 1、如实申报、向承运人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的义务。托运人在将货物交付运输时,有对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事项进行如实申报的义务; 2、货物包装义务。如果是托运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识,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3、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义务。第二、承运人的义务。包括:1、安全运输义务;2、及时通知收货人义务;第三、收货人的义务。包括有:1、及时提货的义务;2、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以及其他费用;3、在一定期限内检验货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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