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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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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的误工费标准有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已给付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价格按照建房上年末相同区位、相同结构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执行,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核定。对于已参加房改优惠售房或以政策性租金租住公房的职工,申请参加集资建房的一律退出原购住房或租住公房。退房价格按照参加房改优惠购房时职工个人实际交纳购房款数额退还。五、各单位集资建房先由当地房改部门进行人员资格认定和预先办理有关退房手续,建设单位再按基建程序办理集资建房立项并组织实施。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集资建房总套数不低于10%的比例,交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统筹调配。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集资建房项目,实行统一计划管理,统一优惠政策,统一核定价格,统一调配,统一建设管理政策,主要解决行政事业单位中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六、异地调动和任职的干部职工,在调动时已将原购房改房按政策退回原产权单位的,调入新的工作地后,可按照新政发﹝2005﹞1号文件规定,购买2005年前已批准立项并建设的单位公房,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也可以按照建造成本价参加集资建房。本人退出原购房改房确有困难或已在原工作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在新工作单位参加集资建房执行普通商品房价格。七、各单位集资建房原则上应利用自用土地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严禁各单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严禁将单位集资建房向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对象出售。八、各单位、各级房改部门要认真做好单位集资建房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凡弄虚作假或审核认定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九、单位集资建房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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