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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本身资金不足 2、遭遇合同诈骗 3、合同签订不明确。...
1.企业本身资金不足 2.遭遇合同诈骗 3.合同签订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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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间债务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1、由于拖欠货款的债务纠纷。1.1因部分生产、销售企业产品结构不合理,市场销售不畅,积压了大量商品,销售心切,不得不采取赊销的方法。其它企业占用了该企业的资金,该企业也只好再占用提供原材料等企业的资金,从而形成“债务链”。1.2部分企业财务管理松弛,责任不明,在没有专人负责,在对方信誉不明的情况下,盲目支付预付货款,导致预付款长期被占用。1.3少数企业故意不讲信誉,不遵守合同,造成连锁反应,同一笔货款形成几个债务纠纷。1.4部分经济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未造成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抓住质量、数量、交货期限等方面的问题,作为拒付全部货款的理由,久拖不还。2、由于拖欠金融企业贷款引起的债务纠纷。2.1盲目贷款,银行对贷款的风险性认识不足,对借贷方的经营情况不作认真调查,信贷失控现象严重,企业对自己的产品结构、经营方向、市场趋势均未作全面的可行性研究,盲目要求贷款,盲目扩大生产经营,导致所欠银行贷款无力偿还。2.2违章贷款、人情贷款、风险贷款增多,债务纠纷也自然增多。2.3重视贷款轻视收款,监督不力,催讨无力,甚至出现以贷款还贷款,越贷越多的恶性循环贷款。2.4多头开户,多头贷款,拆东墙补西墙,最后造成企业欠企业,企业欠银行,银行欠银行的多角债务。
解决企业债务纠纷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协商。在友好的基础上,合同当事人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是最好的办法。如果合同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可以要求相关机构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院等进行调解。如果合同当事无法协商或调解,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合同纠纷,寻求司法解决。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又可以细分为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公司债和集合债等多个品种。 可转债的“双重性” 在目前国内市场上,可转债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债具有“双重性”:其有债权的属性,持有人可选择持有可转债到期,得到公司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收益;也有期权属性,可在规定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票的红利分配或实现套利。 分离交易可转债是可转债的一种,其全称是“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它是债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资品种。尽管分离交易可转债在国外早已流行,但在国内资本市场还属创新产品。 分离交易可转债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可转换债券,二是股票权证。该产品中的可转换债券和股票权证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但在上市后则自动拆分成可转换债券和股票权证,可分别进行交易。 公司债与企业债有区别 公司债是公司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举借款项,并承诺到期之日向债权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并按事先约定支付利息。在国内市场上,可以把公司债认为是企业债中的一个品种,不过公司债与企业债是有区别的。企业债发债主体是大型国有企业;公司债则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此外,在信用登记、资金用途、投资收益、信息披露等方面也有较多的不同。 集合债券是企业债的一种,一般只有大型国有企业才能发行企业债,中小企业欲发行企业债募集资金,难度较大。集合债券的创新之处在于将若干经营状况良好、成长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组合在一起,申请集合发债;这种债券发行方式使发行主体由原来单一的大型国有企业转变为一揽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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