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为规范商标评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商标评审案件的共同申请人和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办理商标评审事宜,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一个代表人。代表人参与评审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评审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评审请求的,应当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应当送达代表人。
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前款第(一)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第(二)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第(三)项所指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第(四)、(五)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本规则中,前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43人已浏览
297人已浏览
3,049人已浏览
3,1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