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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保卡,在具有业务办理、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还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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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保卡,在具有业务办理、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还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服务。
新的社会保障卡有以下功能:1、启用社保卡金融功能的同时启用社保功能。2、在社保卡管理中心直接启用业务。3、在定点医院使用社保卡直接启用社保功能。4、已设置医保卡密码的,在定点药店持新卡输入原医保卡密码就能直接启用新卡,仍沿用原医保卡密码。5、绑定手机(指在医保局业务时已经登记了手机号码的参保人员)向医保短信平台发送信息。参保人员可使用对应手机号码向医保短信平台发送“K序列号”启用社保功能。6、未设置医保卡密码的,在定点药店以原医保卡启用社保卡,按提示先插入原医保卡,再按要求插入社保卡后即可启用社保卡。
1、电子社保卡都有下列功能:信息记录的功能,即记录单位和劳动者的身份信息、缴费信息;信息查询的功能,即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以及业务办理等功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 (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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