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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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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对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期间对犯罪嫌疑人,不会中断被告人的调查,也不意味着无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监视居住期满时,机关应立即解除监视居住措施或变更强制措施。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委托的律师,在监视期满之前,可以向决定机构提出立即解除监视居住的申请,嫌疑人认为被告人符合等待审查的条件,可以向决定机构提出等待审查的申请,决定机构在监视居住期满之前,或者在监视居住期满之后变更强制措施等待审查。
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不能离开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确有需要要离开的,应向执行监视居所的机关报告,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开。 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监视居住不能折抵刑期。但是2021.1.1生效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有两种执行方式:一种是在被监视居住人的住所执行,另一种是在指定居所执行。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的,不能折抵刑期。因为,在被告人住处执行的没有完全限制被监视居住人的自由,没有严重影响被监视居住人的生活。新刑诉法之所以规定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主要是考虑到居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则基本是一种变相的羁押,对被监视居住人的限制程度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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