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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创作人之间有共同的思想情感表达方式,即共同创作该作品;二、合作创作人在创作过程中应认真贯彻创作意图,各处的创作成果应当相互照应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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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对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可以是原始取得,也可以是继受取得。2、行为人存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摄影作品等侵权行为,或者存在歪曲作品、阻止作者署名、未经许可发表作品等侵害著作权人人身权的行为。3、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不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合作作品的归属权界定,一般认为,创作一个合作作品需要合作作者之间的合意,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就将对方的作品合入自己的作品,或者对对方的作品进行一定的修改、补充后就认为是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这种情况,不仅不能成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还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即合作作品可能存在整体著作权与单立著作权的问题。整体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中可以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的部分的作者对该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 合作作品之共同享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著作权人按照各自创作的那一部分作品所应得的权利份额,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即按份共有。著作权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全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但在转让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同共有著作权,即共有的著作权人不划分各自对著作权所占有得份额,共同对合作作品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著作权人在分割财产权力时,一般是平均分配。
一、合作创作人之间有共同的思想情感表达方式,即共同创作该作品;二、合作创作人在创作过程中应认真贯彻创作意图,各处的创作成果应当相互照应承接;三、合作创作人应完全完成合作创作各自承担的内容,即应尽到合作创作的义务和在创作过程中维护共同创作人的权利;四、不参加创作,只为创作人的合作提供物质条件、咨询、资料搜集、修改意见或抄写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创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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