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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
1、客体要件 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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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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