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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三项内容,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一种是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对于协议离婚,双方必需就达成协议,同时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 因此: 1、离婚不是以签订协议就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还必需领取离婚证。离婚效力与是否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无关。即使离婚协议进行了公证,也只能证明财产归属和子女抚养等事项,而无法产生离婚效力。只有领取离婚证才有离婚效力。 2、离婚协议是在行政机关主持下的民事行为。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了民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通俗地说,公民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只要民事行为的内容不违法,只要双方签字认可,就有效。即使协议不公平,也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或让渡。 因此,离婚协议书除非内容违法,否者,双方签字后就有效。
案例 原告张爱香(化名)诉称:张爱香与刘志国(化名)于1995年8月17日在郸城县宜路镇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已10岁。2004年3月26日,双方协商订立了离婚协议并进行了公证,约定: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女方张爱香监护并抚养儿子,男方刘志国同意把现有住房(公房)归女方居住,其他财产全部作为抚养费交女方保管使用。此后,刘志国即搬离原告住处。2005年8月,刘志国强行将儿子领回,并对原告进行打骂,无理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给刘志国。女方无奈,特请求法院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判决:变更双方协议的监护权,由被告刘志国监护并抚养儿子。 分析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确立与解除,应采用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其法定的形式要件是,结婚要办有结婚证,离婚应办有离婚证。本案当事人自行订立的离婚协议虽然经过了公证,但这只能作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时使用。双方没有按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书,不能认为双方已经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应履行法定的监护和抚养子女的义务,不存在监护权的变更问题。经法官释明后,原告自动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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