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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程序和所需证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育龄夫妇,持男女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女方免冠一寸近照两张,有单位的由单位开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加具意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及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填写登记表后领取。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对象,若要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在怀孕三个月至生育前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孕检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及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理第一胎生育登记。若现需办理第一胎生育登记但仍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对象,也可以同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及第一胎生育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应补办生育登记手续。
可以。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是可以再办的,可向上一级反映
国家2016年实行新的计生政策,取消了独生子女证的办理。2015年12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已经获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扶助。由于新法实施后将停止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因此,符合两孩政策又不愿意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育龄妇女,需要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应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逾期将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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