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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行为人涉嫌下...
刑事包庇罪既遂应这样量刑处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行为人明知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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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的行为是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 1、窝藏行为,即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犯罪人逃匿。2、包庇行为,即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 罪责:窝藏、包庇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包庇的主观心理状态。这里的明知,是指知道和应当知道。 处罚: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窝藏、包庇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窝藏、包庇的客体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要是明知对方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而加以包庇的话,则就有可能构成包庇罪。此时,需要从包庇罪构成要件入手分析,看看实际的包庇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规定构成犯罪的人。(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问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三)主体要件。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首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因此,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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