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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不存在两天折抵一天的说法,但监外执行的期间要计入服刑期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还没有到期,仍然需要...
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执行的期间即在刑期之内。所以不存在折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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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保外就医罪犯病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尚未好转的,由监狱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
没有这样的规定,在拘留所的时间是按实际天数计入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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